1.1 总则
1.1.1 设备停复役管理标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部、运行、检修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好设备停复役的计划、申请及工作许可、终结、设备试转等工作。
1.1.2 所有在电气、热力、机械设备和系统上进行检修、校验、试验或其它工作,需将设备局部或全部停役,以及上述工作全部结束后,需将设备复役的,均需严格按本细则办理停复役申请手续。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
1.1.3 一台设备或一个系统只允许办理一张停役申请单,但在停役设备或系统上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办理不同工作内容的工作票。 1.1.4 设备停服役工作由设备部全面负责。 1.1.5 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的工作:
1.1.5.1 下列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和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生产副厂长或者总工程师批准,最后由值长向调度申请:
1. 调管设备、系统的计划性检修;机组计划性的大、小修、节日检修、临停消缺;启
备变、厂高变的计划性检修;330kV升压站调管设备检修。 2. 机组临修或者故障停机检修以及调管设备的非计划性检修.
1.1.5.2 影响全厂有功、无功出力或者影响到系统的稳定运行的检修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生产领导批准,最后由值长向调度申请。
1.1.5.3 下列工作应提出主设备停役申请,并经设备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审核后,报经生产副厂长或者总工程师批准,最后由值长执行:
1. 电泵、汽泵检修工作;
2. 脱硫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检修; 3. 脱硝主设备检修;
4. 机组重要辅机停运检修,影响机组出力或者是对机组安全运行威胁较大者; 5. 制粉系统已经有一套停运检修,又需要退出一套或多套制粉系统进行停运检修的工
作;
6. 制粉系统消缺或磨煤机检修时间超过24小时.
7. 全厂公用系统由值长调度的主要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24小时 ; 8. 一个公用系统中,需半数以上设备停用才能进行的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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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需厂区消防水全停的检修工作;
10. 厂前区变以及其低压侧母线的停电检修工作;
11. 停运输煤系统消缺工作或者停运一路消缺时间超过4小时; 12. 斗轮机退出运行超过6小时检修工期; 13. 干渣系统、除灰系统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14. 热网退出运行,主要设备停运检修,或热网循泵已有一台退出运行,另外一台需要安
排检修消缺的工作;
15. 辅汽公用系统停运检修的工作。
1.1.6 在事故或故障停机时可由当值值长直接向调度提出,事后由设备部另行补办停役申请单。
1.1.7 涉及二个及以上专业共管的设备或系统的停役,停役申请单由承担主要工作的专业负责办理。
1.1.8 厂管设备(主要辅助设备、重要辅助设备)遇到因设备或系统的停役需改变运行方式,或影响机组的安全性、经济性,或需制定特定安全措施等情况,不用向省调提出申请,当值值长在接到停役申请单后按照规定办理。 1.1.9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手续。
1. 随机停役的厂管设备在调度批准的停役时间内的检修工作。
2. 不影响机组运行安全性和出力的厂管设备,经值长同意,并可在8小时内能完成的
检修工作.
3. 厂管一般设备及系统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
4. 计划性检修项目除2。1.5款规定外,不办理停役手续
1.1.10 停役设备和系统自办理第一张工作票许可手续后,该设备和系统即归设备部管理,检修人员负责在该设备和系统上工作.未经该设备和系统检修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进行其它工作。
1.1.11 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开工而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凡在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均须按正常手续办理申请。
1.1.12 检修人员自相关工作票终结后,不得在设备或系统继续进行检修或其它工作;工作票办理终结后,该设备和系统即由运行人员负责管理,并应尽快恢复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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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停役申请单及工作票中要求的设备、系统的隔离范围及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实施。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对安全措施现场进行确认、签字;复役前的工作票终结,运行人员要会同检修工作人员到现场一起确认工完、料净、场地清。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是运行和检修对该设备和系统分管责任的交接点.
1.1.14 外单位承包或参加我厂设备及系统的检修或其它工作需停用有关设备和系统时,其停役申请按上述规定由我厂人员提出并办理。 1.1.15 设备复役申请等同停役申请.
1.1.16 若设备有异动时,严格按照设备异动管理标准执行,即先办理设备异动审批手续,后办理停役申请、工作票。 1.2 申请停役到许可工作的程序
1.2.1 调管设备停役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调管设备停役申请表格式填写职责范围内的调管设备停役申请。经设备部、发电部主任审核,调管设备停役批准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批准后,于工作前一日10时前由设备部计划主管登陆省调MIS网进行申报(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前一天),并报当值值长。电网调度中心根据电网具体情况及月度检修计划,在16时前做出批复.18时前若调度未答复,当值值长应及时向调度询问。
1.2.2 向调度递交的停役申请获批准后,值长应及时通知停役申请人,做好相应的检修准备,并汇报部门主任,通知运行主管,做好相应操作准备,值长在次日根据值班调度命令布置并完成操作任务,为办理工作票创造条件.
1.2.3 厂管设备(主要辅助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停役,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厂管设备停役申请表格式,填写职责范围内的设备停役申请.对于厂管设备牵扯到2.1。5。3章节里的设备或系统,经审核批准后,于工作前一日10时前报当值值长,值长报省调,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记录。12时前向停役申请人答复,并根据申请时间安排工作。
1.2.4 未经同意的停役申请,应在记录本详细登记原因并将相关缺陷办为方式待机,通知申请人。
1.2.5 运行人员在接到值长下达的某设备或系统的停役命令及工作票后,由机组长、辅助系统专业班长(主值)或网控人员负责按工作票的要求做好相应设备或系统的隔离工作和安全措施,并按操作票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操作。继电保护、仪控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应做好防止误碰、误动等防范措施。操作结束,核对无误后由机组长、辅助系统专业班长(主值)向值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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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值长在得“某设备或系统的隔离工作已完成、安全措施已做好\"的汇报后,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不含厂管设备),通知停役申请人设备已具备开工条件,并作好记录。
1.2.7 调管设备检修工作的开工由机组长担任工作许可人,按照有关工作票办理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工作票许可人要向检修负责人当面交待清楚相关工作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工作票开工后,由机组长向值长汇报。
1.2.8 值长在得“某设备或系统工作票已开工”的汇报后,应作好记录。
1.2.9 凡设备在恢复送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电网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需提交试验方案或要求,该方案或要求必须在试验前7天提出并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3 工作终结至设备复役的程序
1.3.1 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将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处,工作许可人应认真检查设备或系统检修工作确已结束,并进行相关的试验、测量以验证设备具备复役条件后,办理相关工作票终结手续,并由机组长、辅助系统专业班长(主值)向值长汇报。 1.3.2 设备所有检修工作票终结后,由停役申请人向当值值长申请复役.
1.3.3 对于调管设备以及厂管设备牵扯到2。1.5.3章节里的设备或系统,当值值长接到复役申请后,向省调报完工并做好记录。然后按调令恢复调管设备;对于厂管设备牵扯到2.1.8章节里的设备或系统,值长及时向发电部主任、生产副厂长或总工汇报,同意后填写复役许可。
1.3.4 值长在下达设备或系统准备复役的任务后,由机组长、辅助系统专业班长(主值)负责,按操作票管理制度或运行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或系统复役操作的准备。
1.3.5 运行人员在接到设备或系统准备复役的任务后,应确认该设备或系统上的所有工作已结束、工作票终结,现场已符合复役条件。然后根据操作命令将设备或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方式。操作结束并经确认无误后,由机组长、辅助系统专业班长(主值)向值长汇报。 1.3.6 运行人员在复役操作过程中,发现还需由检修人员处理后才可组织复役操作时,应立即暂停操作或将设备恢复到安全状态,并通知该设备或系统的检修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理。当设备或系统需要重新办理停役才能消缺时,则应重新履行停役手续。缺陷消除后,若已办过停役申请的,则要重新办理复役申请手续.若按以上条例规定可以不办停役申请或非重大缺陷及紧急情况可由值长批准不办理停役手续,但运行人员必须进行详细记录。若是处理时间超越原申请期限的调管设备,由当值值长通知停役申请人及批准人,并立即汇报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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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凡在未复役的检修设备和系统上需进行试运转、试验以检验检修质量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若要改变安全措施,则必须交回相关工作票.如不影响其他相关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转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试转条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处,办理试转手续。如果试转的设备与其他专业的检修工作票有关联的,则必须将所有相关工作票押回工作许可人处,否则,不准试转。凡靠背轮脱开的且是自润滑的马达,单独试转(试验)时,只需收回与该马达试转时直接有关的工作票并暂停工作,但马达的所有保护必须投入。设备检修后若有异动或系统方式改变,应在试转(试验)前向运行提交设备异动完成报告单,由运行主管确认并编写操作方案和制订安全措施后才准试转(试验)。特别重大的试转(试验)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应由设备部、发电部共同编写,由副总审核,经总工或生产厂长批准后实施.
1.3.8 值长或机组长认为可以进行试转时,值班人员应根据机组长的命令将试转设备检修工作票上的有关安全措施恢复,确认工作人员已撤出检修现场,相关工作票已交回,并确认不影响其他相关工作票安全措施,在相关实验方案明确的情况下,进行送电、试转。 1.3.9 试转后尚需继续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原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确认安措确已正确执行,汇报值长或机组长同意后,重新办理工作票开工手续后方可继续进行工作。
1.3.10 如果试转后的继续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时,则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和履行新的工作许可程序。 1.4 工作延期、变更及其他规定
1.4.1 设备停役申请批准后,如因某种原因需延期开工时,不允许按原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迟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的时间。如需变更工期,应由停役申请人重新申请,履行停役申请程序,得到调度部门、值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1.4.2 调管设备停役申请批准后,如因故不能开工时,应于调管设备停电前通知调度值班调度员.
1.4.3 开工检修的调管设备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果计划检修工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要恢复送电的检修),只有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方可提出延期申请.临修设备不允许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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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正在检修的调管设备,要增加工作项目,必须向调度增报申请,若有设备状态变化必须明确要求,待批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按改期规定办理改期申请手续。
1.4.5 厂管设备(主要辅助设备、重要辅助设备)的复役、试验、试运按照工作票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1.5 发供电设备检修时间计算的规定
1.5.1 机炉检修时间为:机炉解列(或脱离备用)并得到值班调度员允许开工时开始,到现场值长报告机炉并入系统并带满负荷(或备用)为止。
1.5.2 电气设备检修时间为:现场值班人员接到值班调度允许开工的指令时开始,到现场值班人员汇报值班调度员设备完工,可以加入运行(或备用)为止。 1.6 在办理完调管设备停服役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及时向计划主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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