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
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
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
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
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
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2、宪法规定一个国家基本和根本性问题(立法、司法、军事);行政法只是一个方面(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
一、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①宪法性法律 ②与宪法问题有关的司法判例 ③宪法惯例
(2)刚性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主体不同)
二、宪法的渊源(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存在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
2、指成文宪法国家凡是确认基本权利的和国家权力以及选举等
(三)宪法判例(我国没有)
(四)宪法解释
(五)宪法惯例
(六)国际条约(我国没有,要转为国内法)
三、宪法的结构
1、体裁结构:序言、正文和附则。
2、内容结构:组织规范、权力规范
我国宪法典从体裁结构上来说有序言,有十三个自然段组成,正文分为四章,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象征,没有附则。
内容结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部分。
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比较丰富。概括为六点。
1.简述人民的革命史。
2.记载了二十世纪以来的世界历史大事。
3.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4.确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
5.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
6.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与作用。
四、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1、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2、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经济制度
3、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积极权利
五、宪法规范
(一)概念
1、我国通说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按照这种说法宪法规范就相当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规范最常用的含义: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
3、宪法规范的第三种含义是国际上比较新的一种学说即认为存在语义学的宪法规范概念。这种学说认为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性语句,也就是有别于宪法条文,而是指宪法规范性语句的意义。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当今比较权威的说法:法律规范当然也包括宪法规范主要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即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凡是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的就可以肯定是法律规范。如果只具备一个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规范。但称做不完全法条。
如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规范他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公共权力、公民私主体,法效果是应当保障或者有义务保障。
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句话当中,就没有包含制裁要素。但是也不能说宪法规范都不含有制裁要素
(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稳定性。
最重要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六、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包括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特点:第一,主体一方是国家,
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制宪权性质的两种观点。
1.始源性权力,产生于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
2.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决定其他国家权力。
(三)制宪权主体:国民
(四)制宪机关: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人大
二、主要国家的制宪历史
民主的奇迹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宪法:曹锟《贿选宪法》
二 蒋介石《中华民国宪法》
三、宪法的修改
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打破(被统治者公然违反)
宪法的临时停止
第四章 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制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一、 人民主权原则
1、 一般来说,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 基本人权原则
在各国中的体现
1、 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人权的具体内容
2、 并不明文规定基本原则内容,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3、 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三、 权力制约原则
1、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 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美国式(三权分立)、英国式、法国式
(2)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四、 法治原则
1、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 国家机关的权力由宪法授予必须依法行使
(5) 司法独立
第五章宪法基本制度之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是从政治学上的国家概念借用而来的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二、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各立宪国家的宪法也都规定或反映着该国的国家性质。不同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或反映的方式却大不一样。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大都没有国家性质的明文规定。其宪法一般出现“主权在民”、“增进全民福利”等笼统的语言。
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制宪的目的是“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很难看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本质。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大都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公开宣称国家政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三)各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大都模仿别国的政治制度,构建自己的宪政体制。它们建立的政治制度在各国特定国情的制约下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有的借鉴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的则模仿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还有些国家的宪法声称以君主、宗教领袖、宗教教义作为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它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人类进人阶级社会至今曾出现过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与此相应的是四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前三种国家都是极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劳动者实行统治。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
1、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
(二)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三)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成为了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
经济制度的各个主要方面,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国家对它们的基本政策、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都可能成为宪法调整的对象。
第一,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规定经济计划
第二,福利政策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最主要部分,并被规定在宪法中。
第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改善,并将它写人宪法。
第四,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五,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制度具有“泛社会主义”倾向。
链接
泛社会主义大体含义是指各国,特别是民族主义国家根据自己理解所建设的社会主义。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1、只要国家和集体控股,就具有公有性。我国城乡大量的各种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就全国言,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
公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占优势;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
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三大类:
(1)个体经济。它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它是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工8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分配原则、经济体制
(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
宪法第14条
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两种对立的经济体制。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一)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特点:
第一,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
第二,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极少;
第三,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二)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渐趋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文化制度是我国宪法重要内容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六章国家基本制度之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说
一、国家形式概述
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相互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多称“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
何华辉认为,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体制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实际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奴隶、封建国家政体为君主、贵族、民主制;
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为君主制和共和制;
社会主义国家则表现为政体的单一化,即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1、君主政体
(1)二元君主制特征: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较少,君主有权任命部分议员,议会立法须君主同意方生效,内阁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对君主负责.
(现代尼泊尔\\沙特\\约旦等极少数国家实行)
(2)议会君主立宪制特征: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没有实际控制力.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
2、共和政体(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较为典型的政体)
(1)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与议会制国家不同,美国国会没有倒阁权,但拥有弹劾权,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决议,参议院2/3多数通过审判)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
(2)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3)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
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瑞士是典型的委员会制国家。
(4)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在于: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
2、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结构并无不同,其根本宗旨则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直接和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运行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中最基本的。
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第一,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第二,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三,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增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
全国人大来,目前应该增设宪法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
地方各级人大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第二,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既有地区行政公署,又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单单缺少相应的人大机构。尽管各地在工作中都进行过探索,但无论在名称、机构级别、待遇、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由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十分必要。
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进一步健全其常设机关,以便于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
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2.制度建设
第一,会议制度。”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必须制定 “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第三,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
第四,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第五,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3.成员素质的提高。
第一,改革选举制度。
1把代表看成是一种荣誉,更应明确它是一种责任。
2提名。以各种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应该地位平等,联合提名必须强调平等协商。
3候选人间的竞争。
第二,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章 国家基本制度之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各国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的基本标志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各行政主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通常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式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天);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划分联邦或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联邦德国和瑞士;而且,前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加盟共和国在联合国还有合法席位。联邦制也是现代国家较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
的若干区域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的制度。
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自治盟)、县(旗、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级。旗为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县相同。自治旗。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在单一制下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国家采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大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凡是相当于乡的规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但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特点:第一,其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其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四,其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
1.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
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有权自主地安排使用根据国家财政体制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人。凡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本地方的教育规划、教育体制和教育设施。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特点:
第一,“一国两制”
第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三,当地人管理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利: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凡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任何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1)特别行政区有参加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有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
(3)特别行政区有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
(4)特别行政区有签发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1)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
(2)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3)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者批给个人、法人或者团体使用或者开发,其收人全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4)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5)货币体系独立,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
(6)特别行政区使用的语言文字,除中文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可使用英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使用葡文;
(7)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外,还有自己的区旗、区徽等。
三、特别行政区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外,还有以下特殊性
1.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干预程度不同
3.实施的法律不同
结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全国人大和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31条规定,通过《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授予和确立的,是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保障的法律上的自治权。1997年7月1日以来,中央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尤其是对外交往权已经通过香港过度时期以来签定和 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以及加入国际组织等实践得到加强。
第五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国名:194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是最早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名称的。
一、国旗(国家统一的形式标志)
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象征,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国旗的图案、色彩、象征意义及使用办法,一般都由宪法和有关法律加以规定。国旗源于欧洲十字军东征(1096—1291)中的军旗,以后通用于航海的商船上。19世纪末在占领地悬挂国旗,以示主权所有。
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旗的决策案,决定以曾联松设计的红地五星为我国的国情。
二、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
国徽由画家张计先生牵头的中央美院和以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牵头的清华大学营建系加紧国徽设计。
三、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四、首都——北京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旗、国徽。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旗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国徽是以图案为形式的国家标志,也常常表现出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政体、信仰和政治思想。国旗和国徽的式样、图案及其使用方法,一般都由宪法或者专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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