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大地会展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公司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保卫科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 董事长(公司法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条 保卫科分管领导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安排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安全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其他公司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保卫科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保卫干事及消防管理人员,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报公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待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严禁公司内部使用明火(食堂因供餐除外);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公司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记录; (九)按照工作要求向公司上报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如需新建、扩建、改建或装饰装修,须报公司保卫科备案; (八)按照《消防法》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经理(主任)为消防管理人,一起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公司将下列部门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一) 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保密要害部门;
(二)库房、食堂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 针对公司经营实施项目活动的类别、规模,要求主办(承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须依法报请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的,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在工作时间内的畅通。
第四条 库房只能由库管员负责消防安全值守,不得留宿其他人员,在门、窗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公司办公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公司保卫科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条 发生火灾时,保卫科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保卫科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及消防安全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条 公司及消防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一条 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保卫科及各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应当由保卫科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本部门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保卫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保卫科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物业公司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物业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及保卫科分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科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公司应当将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公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职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演练;
(二)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司、食堂、库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一条 公司办公区域、食堂、库房经营项目活动实施地应当制定独立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条 食堂、库房办公区域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一条 公司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公司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公司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公司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一条 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中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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