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贩毒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者可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即使没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贩毒是自首。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行政拘留期间自首对非法持有毒品者的法律影响及后果研究
行政拘留期间自首对非法持有毒品者的法律影响及后果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投案自首。在行政拘留期间自首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一定影响。一方面,自首可以作为自首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自首也可能为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可能对其后续的刑事审判产生影响。因此,研究行政拘留期间自首对非法持有毒品者的法律影响及后果,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行政拘留期间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动交代贩毒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自首情节可以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拘留期间自首对非法持有毒品者的法律影响及后果,对于理解法律规定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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