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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高利贷跑路犯法吗?

2024-05-13 来源:汇意旅游网

民间借贷不属于刑事犯罪,但高利贷可能构成诈骗行为。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利益认定标准包括无偿借贷、争议解决、利率限制等。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利息无效。外币借贷需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对高利贷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如存在诈骗行为则需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欠高利贷跑路犯法吗?

欠高利贷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属于诈骗行为,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益认定标准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对于高利贷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根据是否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利息上限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如果存在诈骗等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行为,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处理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欠高利贷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属于诈骗行为,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利息约定需在合理范围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出借人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对于高利贷的认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进行处理。如存在刑事犯罪行为,需依法判决。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以获得合法处理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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