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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定义童工?

2021-03-26 来源:汇意旅游网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也禁止为童工介绍就业。违法使用童工的企业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结语

童工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在劳动关系中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为其介绍就业,也禁止其开展个体经营活动。对于违法使用童工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要求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若企业逾期不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保护童工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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