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当期期末的会计核算
例1:某工业企业生产用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额为36万元。第4年年末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比,其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并采用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假设该固定资产第1年、第2年、第3年年末可收回金额分别为85万元、65万元、50万元。为方便本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在年末时按年计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是10%和5%.
(1)计算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万元,下同)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100×4%)/8=12
第1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85=3
第2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2-3-65=8
第3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3-8-50=6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只影响利润额,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3+8+6=17
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
②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7
——法定公益金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5
第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数仍为12万元。
(以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略)
第4年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
二、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否变动,分别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发生变动的情况
例2: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5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未发生变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40-100×4%)/4=9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次发生减值的情况
例3: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6年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9=3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31-100×4%)/3=9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9)-20=2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的情况
例4: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7年年末以前据以计提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单位生产产生有利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1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20-100×4%)/2=8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8)-15=-3
4、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年度的折旧提取
第8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5-100×4%=11
固定资产净残值4万元(100×4%)最后体现在清理损益中。
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当某个会计期末,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时,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顺序不能倒置。每年计提折旧的基数,一般应为上一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因为此基数已充分考虑了折旧和减值准备数额,在些基础上再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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