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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还是原告户籍地

2023-08-25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一般情况是需要在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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