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无权处分: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
无权代理: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行为。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无权处分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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