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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核心要素是什么?

2022-08-03 来源:汇意旅游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批准以合法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高额付息、借款、非法销售房产、非法销售商品、虚假发行股票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提前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为:

1、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2、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3、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8、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0、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秩序扰乱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包括未经批准吸收资金、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等。此外,以高额付息、借款、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也可能构成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该罪行的惩罚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刑罚和罚金的判决。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能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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