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船务有限公司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给甲方管理
船 名: 曾用名: 主机功率:
船舶种类:货轮 建造日期:
总长: 型深: 型宽: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二、船舶安全管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2、负责航海交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及执行情况,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
3、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4、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5、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四、乙方责任
1、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4、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安全管理费的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5、负责承担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6、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7、其他责任:负责船舶的设备更新及船舶修理。
五、双方关于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委托管理期间,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 万/年的委托经营管理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次年管理费待一年期满之日一次性支付,若委托人15天内未支付管理费,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委托人作违约处理。委托人应将船舶保险费、税费、航政规费及委托人认定应付的有头费用按受托人规定的期限及时交至指定银行账户,由受托人按期支付,并在支付后及时结算。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该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在甲方经营管理期间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对该船的实际价值及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和保险赔偿款等应得的所有合法利益先予承担,对上述利益不足补偿部分的损失由甲方依法承担。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该船实行公司内部单船核算,经营费用由乙方支付,营业利润归乙方所有。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若有违约,除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外,还应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
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该合同。
2、委托期间,委托人有权转让该船舶,但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3、遇有政策变动和本合同未尽事宜,待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诸人民法院。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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