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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21-12-16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所建小区 的物业服务管理事务进行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现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小区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坐落位置:1、汪清县河北2、批发市场对过

  委托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河北 平方米、批发市场 平方米)栋

  总户数: 户(河北 户、批发市场 户)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对履行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物业公益性服务

  特别申明:1、本小区委托乙方的物业管理,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小修、养护,所述物业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等不属于乙方的服务范畴,乙方对此的义务在十四条中阐述。2、因为小区的供热、煤气系统属于专营行业,故乙方不提供此设施、设备、运行等的维修、维护和管理。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屋面防水层、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等(不含仓房)。

  二、公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单元门、楼道内共用的上水管道、小区内的下水管道、小区公用照明、小区消防设施。小区内暖气干线负责维护的协调(进入楼内运行的部分);

  三、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小区道路、化粪池、沟渠、井、物业管理用房。

  四、公用绿地、花木、娱乐健身器械及场地的养护和管护。

  五、公共环境卫生及房屋共用部位清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至垃圾箱。

  六、小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七、小区的大门出入口24小时由公司接待员做接待服务。

  八、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和宣传工作。

  九、管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及住户档案、维修记录等。

  第五条 物业针对性服务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本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公布于众,业主需要时可自行选择。本条可与业主单独签订约定内容。

  第六条 物业委托性服务

  物业公司根据单个业主的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务。如:防盗、服侍病人、接送幼儿、定时为业主打扫室内卫生、做饭等专项服务。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合同,注明双方的责任,委托事项及支付的费用标准等。

  第七条 针对性服务和委托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价自行调节,不包含在公益性服务收费当中。也不用到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第九条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延边州发改收管联〔20xx〕32号《关于制定全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双方协议执行,具体如下: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乙方进入小区服务时间计算,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向该业主收取。车库、仓库每月5元。其他房屋按照〔20xx〕32号文件收取。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本合同约定的公益性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大、中修),如公益保洁费、房屋共有部位设施设备运行等各项费用,乙方不再分项收取。在实际服务中,如果未进行约定的项目需要维修维护,则由甲方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筹措资金,以便及时对项目维修维护。

  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的调整,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内容而确定,甲方须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工作,按照规定与乙方签署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补充协议。非经双方一致同意,物业服务费不得调整。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二缴交滞纳金。

  四、业主应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五、根据物权行为的优先受偿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无论房屋转让还是按揭、抵押、赠与、继承、买卖、还是拍卖,其受益人都有缴纳前一个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新业主交纳后可依据法律途径以债务的形式向前一个业主追讨。

  六、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实行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乙方在每季度末收取物业服务费。如遇特殊情况,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最迟应在每年12月末前履行交纳义务。

  七、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支付,如果业主缴存了房屋维修资金,则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支付。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在保修期过后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结算。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解除、受聘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受聘服务期限为终身。自20xx年8月1日起。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根据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做出的服务满意率调查连续三次业主基本满意率低于50%,业主委员会须召开业主大会,1、征询全体业主意见;2、提出相关措施;3、与乙方协商、督促乙方根据业主大会的意见进行整改,4、如乙方不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甲方须按照有关法规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乙方协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并签署约定,5、督促业主完成解除合同截止日期的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第五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相关管理制度;

  3、审定乙方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

  5、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解聘物业企业;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

  二、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2、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遗留问题;

  3、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缴或按相关规定处置。

  4、协助乙方与社区、街道、公安派出所搞好小区物业工作;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2、对违反《业主公约》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业主,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可以将小区内的专项服务内容委托给相关的专业服务公司,但不能转让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

  4、负责编制该小区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小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负责编制该小区 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每一年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出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按约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用;

  9、乙方没有对业主专属物品进行保管的义务,不负责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各种物品的丢失、损坏、碰撞、乱划等。

  二、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为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

  2、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物业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确需改变,按《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4、对小区内违反《业主公约》、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条件下有义务及时劝告;对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要严格限制、管理、指导,以免对共用部位造成损坏。

  5、乙方应忠实、合法的履行职责,谨守职业操守,不得在物业管理中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6、乙方在规劝、阻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当行为时,应尊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不得侵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7、本合同终止时,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小区物业按照《延边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四级服务:

  一、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每4年对小区楼道进行一次刮大白。

  二、设备运行:

  1、供水、供电、通讯、照明等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8小时接待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到70%;

  3、设备运行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8、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公用照明灯天黑开灯,24时前关灯。

  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服务;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4、房屋装修符合规定,不能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5、小区硬覆盖发现小部位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公共环境:

  1、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清扫一次;楼道、楼梯每周拖一次,发现污染,随脏随拖。

  2、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3、楼道玻璃每半年擦试一次;

  4、垃圾每日收集一次,运送至小区外的垃圾箱。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5、小区内要根据需要进行消杀害虫,有效控制蝇、虫孳生;

  6、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管道定期疏通,保证排放管道畅通;

  7、对雨水、污水排放井、化粪池定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

  五、绿化管理及养护:

  1、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及时清除,并适时按需要补种。

  2、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3、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

  4、草坪应及时进行修剪,及时清除废弃物。

  六、交通秩序:

  1、小区内谢绝与业主无关的机动车辆长时间滞留、过夜。

  2、保持小区内、大门处消防、急救通道畅通。

  七、安全防范: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设两名接待员轮流提供接待服务,对小区内重点部位每4小时巡查一次,谢绝商贩随意进入小区。设一名管理人员,八小时工作。

  八、急修:接到报告后,白天1小时内或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做好维修记录。

  九、小修: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做好维修记录。

  十、小区档案资料的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共用设施设备档案、业主档案、维修记录等,建档成册,妥善保管。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基本满意率达到75%。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造成乙方未能完成合同内容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说明情况,小区内60%以上的业主不同意时,乙方要将多收的部分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小区年物业管理费用总额的15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在乙方提留合理收入外,其他部分须用于小区的公益性投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区外侧房屋的管理:本小区住宅楼毗连的一层外侧的房屋,因其结构与小区相连,并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根据《城市异产房屋管理规定》,须承担相应义务,具体承担的义务如:共有的上下水、马葫芦、粪池设施,共有的供暖设施,共有的主体结构,共有墙体修缮,共有楼盖修缮等,其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居民住宅楼内至马葫芦之间下水管道堵塞,乙方应及时给予协调修缮,但服务所需费用应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应事先商定方可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减少公共财产损失,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火灾、煤气泄漏、漏电、跑水、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为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延边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申请延边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共8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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