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部署安排,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原扶贫车间)就近吸纳就业优势,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家门口就业,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量不减”“标准不降”“量质双升”的原则,抓牢抓实就业帮扶车间巩固提升,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岗位送到家门口,就业顾家两不误”的目标。一是坚持车间“总量不减”,稳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规范管理,实施“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持续激发就业帮扶车间活力;二是坚持建设“标准不降”,严格执行就业帮扶车间建设标准,努力扩大就业帮扶车间岗位供给量,增加人民群众就地就业机会;三是坚持既要实现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总量(含脱贫人口的提升和务工收入的稳步增加),更要帮助就业帮扶车间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绥宁县巩固提升就业帮扶车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晨阳同志任组长,唐伯贫、罗兴、唐友柏、刘让文、贺恩森同志任副组长,陈先念、刘本廉、李立成、秦壬娥同志和17个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恩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巩固提升就业帮扶车间专项行动具体业务工作。
三、建设认定标准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以促进脱贫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主要包括厂房式帮扶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帮扶车间等形式。
1.开办条件。1.县内外具有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须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开工生产。
2.认定标准。1.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脱贫劳动力5人以上(含)可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2.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脱贫劳动力建立产品加工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脱贫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
四、主要内容
1.新建就业帮扶车间。根据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至少建成一家就业帮扶车间的要求,关峡乡三板桥集中安置点、红岩镇红岩村集中安置点、金屋塘镇主溪集中安置点和寨市乡寨市村集中安置点要按照就业帮扶车间建设标准在9月1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由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进行认定。
2.已建就业帮扶车间。做到三个不少于,一是20xx年底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总量不得少于20xx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总人数;二是20xx年底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总量不得少于20xx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总人数;三是就业帮扶车间务工人员收入“稳中有升”,就业帮扶车间吸纳的就业人员收入增速不低于本年度该地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水平。
3.确保就业帮扶车间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20xx〕10号)文件要求和《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湘人社〔20xx〕75号)文件要求落实政策打造一批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就业帮扶车间。
五、考核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两次实地考核,实行“一月双考核、一月双通报”制度。具体按照《巩固提升就业帮扶车间专项行动考核细则》组织实施。
六、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将巩固提升就业帮扶车间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以组织推进,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专人专班负责,认真制定自查方案,落实落细考核指标。县发改部门、县人社部门和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组织开展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确保形成巩固提升就业帮扶车间稳就业、促增收、助振兴的有效合力。
2.坚持问题导向。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全面掌握就业帮扶车间基本情况,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底数清、底子明,实行问题“清单制”和“销号制”管理。坚持对标对表,狠抓问题整改销号,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问责,全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3.抓好提质增效。各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既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建好管好用好就业帮扶车间,充分发挥好就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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