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X项目 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
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 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1955年1月6日颁布),《国防科技工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防科工委、国家保密局1991年11月6日印发)等有关条款执行。
本项目成果公开发表和发布前,需经甲乙双方认可。双方承诺不得将携带本项目有关保密内容的计算机与有关网络连接,不得用非保密手段拟制、储存、传递、销毁本项目有关保密内容,不得向与执行该合同无关的人员泄漏合同内容,不得将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商业方面与技术方面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十日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