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深夜,蚌埠市出租车司机刘师傅送乘客途中,坐在后排的乘客突然持“枪”抢劫,喝令刘师傅“别动”。不过,刘师傅没有束手就擒,他反手将“枪”打飞,“枪”摔在车里竟然两半了。乘客持玩具枪抢劫是否够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能否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刑法的该规定(肯定说)。理由是,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被害人一般都会高度恐惧,此时行为人所持的假枪往往能够起到真枪的效果,即能够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从而较为容易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顺利劫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下简称劫财)。特别在某些情境下,如夜深人静之时、偏僻之处、被害人瘦弱等,行为人持假枪往往能够非常顺利地得逞。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法益,有力打击抢劫犯的嚣张气焰,理应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的上述规定,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否定说)。主要理由在于,既然刑法特别规定是持“枪”抢劫而非其他,那么只能将这里的“枪”理解为真枪,即我国枪支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各类枪支,否则,刑法的这一规定便失去了意义。持枪抢劫所持必须是真枪,但也不能由此得出必须是持有子弹的真枪这一结论。因为,一方面,既然刑法仅规定为持枪抢劫,那么就不能人为随意地添加限制性条件,即不能说必须是持有子弹的真枪。否则,人们可能会反驳说,如果所持乃真枪,但行为人将子弹揣在口袋里,还能说是持枪吗?另一方面,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持真枪抢劫,不管枪支中是否有子弹,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即是持“枪”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