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应当均等分割。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是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相关的法律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以及义务,也不适用婚姻相关的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