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故只要在离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司法解释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在审判实践中把握生活绝对困难的标准,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而是要深入到当事人生活之中,体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确信该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绝对困难.
4、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彩礼可以返还,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彩礼返还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