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等。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对于法律规定需要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法律分析
文化传媒就是传媒业当中的一个延伸领域,用现代的传播手段,通过传媒来进行文化的传播和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传播媒体或称“传媒”、“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可以是私人机构,也可以是官方机构。一般来说,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1.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各种广告设计制作
2.文化艺术传播策划(中介除外),舞台艺术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平面设计与制作,会议服务,展览与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销售服装鞋帽,家具,玩具,日常百货等木制品,塑料制品。(涉及行政许可,经许可经营)。
3.设计,制造,代理,出版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中介除外),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平面设计与制作,玩具销售,工艺礼品,电子产品。
4.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中介除外),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美术造型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平面设计与制作,制作,设计广告。
《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结语
文化传媒是传媒业的延伸领域,通过现代传播手段促进文化传播和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传媒是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是私人或官方机构。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等多个领域。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可修改,但需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法律规定需批准的项目,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