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满足合同的签订背景是公开、平等的,且为双方自愿的,其次,合同中不得出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信息,当事人双方都不得故意隐瞒与租房相关的重要问题,一旦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合同中还应当由当事双方亲自签名或盖章。
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特点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
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合同有效的过失责任可以主张吗
合同有效也是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成就性的误解是否要负缔约过失责任
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