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是有责的,如果借款人无法返还财产,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式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是免责的。那么这担保人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1、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会在同一债权中设置人保与物保双重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3、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