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二、民间借贷处理纠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