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