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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问题

2023-10-02 来源:汇意旅游网

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看,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仲裁时效制度规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适用仲裁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未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时效问题予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第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第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在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若劳动者只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并不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那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争议”问题,当然也就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虽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却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定义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是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区别

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根据当事人是否在此期间主张其民事权利的事实,来考察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劳动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关系,劳动仲裁的时效制度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法律关系,适用对象限定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诉讼时效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仲裁时效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一种,因此也应当适用时效制度中关于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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