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十五条及十六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福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