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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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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2:29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人民*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法定监护关系是指法律规定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其近亲属为监护人,其证明材料一般为户口簿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书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2:29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监护关系证明为户口簿时,户主需为父母,并能清晰识别未成年人本人与监护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独生子女证明也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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