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能否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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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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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21:39
抵押权作为民事权利中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行使权利,包括处分、使用等权益。在抵押权中的抵押权人还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强制执行期间能否设立抵押权行?
网友咨询:
强制执行期间能否设立抵押权
律师解答:
强制执行期间不能设立抵押权,因为在被强制执行期间,若该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按照法律规定,则该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其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律师补充:
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认定方式上采取推定,真实权利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的恶意(明知)或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负举证责任。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